3. 买卖单据
经纪通常会在完成交易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发出买卖单
据,列明:
● 经纪的名称及地址
● 交易日期及交收日期
● 交易证券的名称及数量
● 交易价格及应付的总金额
4. 交收
凡在联交所达成的交易,皆由买卖双方的经纪在交易日(T)后的第二个交收日进行交收,即所谓的T+2 交收。
至于经纪与投资者之间的交收,则会按客户与经纪协议的条款进行,一般会在T+2 完成。
买卖证券时,投资者需缴付经纪佣金、交易征费、投资者赔偿征费、交易费及(如适用)印花税。投资者应向经纪查询以上费用的最新收费率以及是否还有其它费用,例如托管及代收股息费用等。有关在联交所买卖证券的交易费用,可到香港交易所网站查阅。
交易规则
在联交所买卖证券必须遵守《交易所规则》,包括:
价位:
证券的买入及卖出价必须遵守联交所有关最低上落价位的规定。详情可参阅香港交易所网站登载的《交易所规则》附表二,又或向经纪查询。
买卖单位:
在联交所进行的证券买卖一般以完整买卖单位(个别证券的「一手」指定股数)或其倍数进行。碎股的价格通常有别于「一手」的买卖价(碎股一般以折让价卖出)。
卖空:
一般而言,香港法例禁止投资者出售本身并不持有的证券,除非在出售时投资者诚实地相信自己当时拥有一项可实时行使而不附带任何条件的权利,可以将有关证券交付予买方。在落盘卖空证券前,投资者一般会与持有该证券的人士订立有效的股份借贷协议,确定借出股份的一方备有足够数量的股份可以借出。此外,只有联交所指定的认可卖空证券方可进行卖空。可卖空证券名单可在香港交易所网站查阅。
根据法例,进行卖空的投资者必须在落盘时向经纪表明该盘是卖空盘,而按照卖空价规则卖空价格通常不能低于当时的最佳卖出价。
市场庄家及流通量提供者
现时,联交所大部分的证券买卖均不设有庄家。有些指定证券会设有市场庄家,而在联交所上市的结构性产品(例如衍生权证及息股证)的发行商则必须委聘流通量提供者,在交易系统内为其产品提供买卖报价。相关结构性产品的上市文件会列明流通量提供者在何種情况下提供报价或暂停报价。
现金户口的交收
有些现金户口持有人或没有存放按金于经纪行,因此经纪或会要求客户在执行落盘时预先付款。投资者交易前应该先向经纪了解交收安排。
附寄结单服务的股份独立户口:
透过这项服务,投资者可凭着香港交易所全资附属公司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结算)直接寄发的结单,核对其存放于经纪或托管商的持股及成交纪录。每次户口有股份转移活动,香港结算均会寄发股份转移日结单给投资者,作为当日的股份转移证明。到每个月的月底,香港结算会再向投资者寄发月结单,显示所有存放在经纪/托管商户口内股份的结余(即使有些股份的结余为零)。有了这些结单,再加上经纪或托管商发出的户口结单,投资者可以更有效核实名下持股及股份转移纪录。香港结算并不视投资者为股份独立户口的持有人或户口内股份的登记持有人。
投资者户口服务:
个人及公司投资者都可以在香港结算开立投资者户口。投资者户口实际上是一个存管股票的户口,让投资者享有法律保障和实质上的操控权。香港结算只会在收到投资者确认后才会转移证券给经纪。不过,投资者户口持有人仍须透过经纪进行股份买卖及有关交收。